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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學關于加強研究生期末考試考風考紀的通知

  在職研究生招生網(wǎng)訊:2018年1月4日河北大學發(fā)布關于加強研究生期末考試考風考紀的通知,具體情況如下:

  各有關單位及全體研究生:

  本學期期末考試在即,為維護我校研究生正常教學秩序,嚴肅考試紀律,杜絕研究生考試過程中作弊、違紀等不良現(xiàn)象,使廣大研究生切實樹立“作弊可恥,誠信受益”的意識,促進我校研究生學風、考風的建設,根據(jù)《河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河北大學課程考試管理辦法》和《河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見附件)的規(guī)定,在考試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違紀和作弊行為將嚴肅處理。

  研究生學院

  2018年1月4日

  附件:

  河北大學關于研究生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

  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河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河北大學課程考核管理辦法》以及《河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等文件之規(guī)定,對參加考試的研究生考試違紀行為做如下認定:

  一、研究生考試一般違紀行為的認定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一般違紀行為。

  1. 攜帶與考核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課程閉卷考試時,將電子辭典、通訊設備等帶入考場考試座位或身上;

  3.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4. 在考場中東張西望、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 在開卷考核的考場中不按規(guī)定獨立答卷的;

  6. 在考場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7. 未經辦理考試手續(xù)而擅自參加考試;

  8. 未經監(jiān)考教師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

  9. 將試卷、答卷(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 ) 、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10. 有曠考行為的。

  11. 手中持有試卷的考生主動與另一考生講話( 后者沒作回答 ) ;

  12. 考試時間內窺視他人試卷或為他人窺視其試卷提供方便;

  13. 考試時間內在考試的課桌上、身體上涂寫與考試相關的文字和符號;

  14. 考試結束時不按時交卷,拖延考試時間;

  15. 未經監(jiān)考人員允許借文具;

  16.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用多種筆答題;

  17. 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18. 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指揮、影響考場秩序。

  二、考場內研究生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

  監(jiān)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 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核的;

  2.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與考核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試題答案的;

  3. 使用指定以外的電子設備的;

  4. 使用規(guī)定以外的答題紙和草稿紙;

  5. 竊取、搶奪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 在他人搶奪自己試卷、答案時,未加拒絕或未向監(jiān)考教師聲明的;

  7. 在考場中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

  9.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拒絕、妨礙考核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10. 以不正當手段要求教師變更成績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的。

  11. 課程閉卷考試時,將帶有字跡的紙張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墊在試卷下面或握在手中;

  12. 考試過程中考生之間談話( 不論談話內容與考試是否有關,也不論是否動筆 ) ;

  13. 采用各種方式為他人提供違紀、作弊條件、提供資料及傳遞信息;

  14. 窺視他人試卷并在自己試卷上動筆,或窺視他人試卷兩次;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小抄或電子辭典等;

  15. 因特殊原因經允許暫時離開考場的考生,在考場外看書或筆記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取考試信息;

  16. 交試卷后,未經監(jiān)考人員允許在考卷上動筆( 不論寫的什么內容 ) ;

  17. 試卷( 答卷 ) 被認定為雷同卷( 被動 ) ;

  18. 參與團伙作弊或交換試卷( 答卷 ) ;

  19. 在試卷( 答卷 ) 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20. 試卷( 答卷 ) 被認定為雷同卷( 主動 ) ;

  21.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22. 由監(jiān)考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作為;

  三、考場內研究生考試嚴重作弊行為的認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作弊行為。

  1. 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參加考核的;

  2. 組織作弊的;

  3. 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4.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

  四、研究生考試違紀處分的認定

  1. 一般違紀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兩次及以上違紀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 作弊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 嚴重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文章來源:河北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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