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研究生網(wǎng)訊:北京郵電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細則
總 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及相關政策解答、政策補充的要求,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guī),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均可按本細則規(guī)定申請相應的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我校和其它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三條:我校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獲權的博士、碩士學科專業(yè)均可開展同等學力申請學位工作。
第四條:碩士、博士學位授予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北京郵電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碩士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及學位申請辦法
第五條: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申請人需在申請學位的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做出成績,工作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發(fā)表與擬撰寫碩士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一篇,并且有一定程度的碩士學位論文構思。
第六條: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原件)、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已發(fā)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yè)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它成果的有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xiàn)、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yè)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yè)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4、跨專業(yè)申請者應提交補修所申請專業(yè)本科段的兩門專業(yè)基礎課和兩門專業(yè)課的成績單。
5、兩位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推薦書著重就申請人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進行介紹,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較為明確的碩士學位論文研究方向與學位論文構思。兩位推薦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碩士生指導教師,推薦人須充分了解申請人的實際工作情況,推薦人之一也可以是充分了解申請人工作情況的外國專家、學者(必須是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
第七條:我校每年四月份受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申請人持第六條規(guī)定的材料到研究生院辦理申請。經資格審查后,每年七月底之前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接受其申請。
碩士學位申請人專業(yè)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第八條:申請人必須按照通過資格審查當年我校《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的規(guī)定,修滿相應學科專業(yè)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由研究生院建立申請人考試成績檔案。凡課程考試不符合我?!堆芯可囵B(yǎng)方案》或未經我校批準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課程,其成績不予認可。
第九條:申請人應按照我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要求完成學習,按照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課程同卷同時考試,并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條:申請人須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及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
第十一條:因病、因事中斷碩士研究生的學習者,若各項條件符合本規(guī)定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其原取得的各科成績予以認可。因受紀律處分或自動退學而未獲得學位者,在本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工作三年以上,各項條件符合本規(guī)定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其原取得的各科成績不予認可,需重新進行課程考試。
第十二條:申請人學位課程考試如有不合格,允許重修。
第十三條:申請人自通過第一門課程考試之日起,到修滿規(guī)定學分并通過國家組織的外國語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時間不得超過四年。四年內未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碩士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及學位授予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通過第八條和第十條所規(guī)定全部考試后的一年內向我校學位辦公室提交學位論文及相關學術成果證明材料,學術成果應達到的基本要求見附件1。論文答辯須在提交論文后半年內完成。
第十五條: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應是本人在工作實踐中獨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fā)明、發(fā)現(xiàn)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交,提交時須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fā)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第十六條: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至少應在理論分析、測試技術、數(shù)據(jù)處理、儀器設備、工藝方法、實驗手段、運算方法等任一方面有新見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學位論文的基本科學論點推理、數(shù)學推導和結論正確,并在本學科學術上或在國民經濟建設中具有一定意義或實用價值,表明申請人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一般包括綜述、理論分析、實驗與計算、總結、參考文獻等。對科學論點須概念清楚、分析嚴謹,要求有理論上的論證,對所選用的研究方法須有科學根據(jù)。實驗部分數(shù)據(jù)須真實,并須論證其可靠性,數(shù)據(jù)處理部分須有依據(jù),計算結果正確無誤,對結論應有理論上的闡述和討論。引用他人材料,如需引證原著的話或利用原著思想和研究成果時,須加附注。
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須用中文撰寫,要求詞句精練通順,條理分明,邏輯嚴謹,文字圖表清晰整齊,標點符號正確,篇幅一般不少于三萬字。學位論文須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凡需保密的,應寫明密級。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以前兩個月交出論文,并經導師及所在學院(研究院)批準,按照學校當年的學位論文答辯工作要求進行評閱。
第十八條:須聘請至少三名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且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匿名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得被聘為評閱人。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應在答辯日期二個月以前送交論文評閱人,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
評閱人一般在一個月內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其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無新的見解;
2、主要論據(jù)是否充分、可靠;
3、基礎理論、專門知識、研究方法和實驗技能的水平;
4、寫作的邏輯性、科學性、技巧及其它優(yōu)缺點等。
此外,論文評閱人對論文是否可提交答辯,是否達到所攻讀學位學術水平提出意見。
評閱人的評閱意見最遲應在答辯前兩周返回我校研究生院學位辦,評閱意見須密封傳遞,不得向申請人泄露。
院、系分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所有評閱人的評閱意見,綜合衡量決定舉行答辯或修改論文,增聘其他評閱人評閱、緩期答辯或決定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九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碩士導師、一人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被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擔任記錄,填寫表格及負責答辯有關事宜。
申請人所提交的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保證質量,認真評議。
答辯要發(fā)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舉行(須保密的除外)。對是否建議授予學位,應由答辯委員會充分討論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如果預先邀請的答辯委員臨時不能到會,則不計算在委員總數(shù)內,若此時委員總數(shù)不能達到五名,答辯需改期舉行。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
第二十一條: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答辯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二十二條:答辯結束后,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將審批材料、畢業(yè)論文學術評議書、答辯成績評定表、表決票等有關材料按要求送交學位辦公室或學位辦公室指定地點。外單位申請人,論文答辯一般應在我校進行。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fā)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的生效日期以校學位委員會通過授予學位的日期為準。
博士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及學位申請辦法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并在獲得碩士學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申請人需在工作期間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以第一作者身份發(fā)表過與博士學位論文相關的SCI或SSCI檢索的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在工作期間出版過學術專著(獨著或本人承擔5萬字以上),或其工作期間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申請人還應具備較為成熟的博士學位論文構思,并已完成初稿。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原件)、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準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3、公開發(fā)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xiàn)、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yè)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yè)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5、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推薦書著重就申請人在完成論文過程中表現(xiàn)出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進行介紹。兩位推薦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導教師,推薦人須充分了解申請人所提交論文的實際工作過程或曾指導其論文工作,推薦人之一也可以是充分了解申請人工作情況的外國專家、學者(必須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
以上材料齊全后,由院或學科組組織本專業(yè)3-5名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工作業(yè)績、論文水平及研究方向與申請專業(yè)的關系,并將審查結果送校學位辦公室建檔。
第二十六條:我校每年五月份受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申請人持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材料到研究生院辦理申請。我校將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每年七月底之前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接受其申請。
博士學位申請人專業(yè)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必須按照通過資格審查當年我?!恫┦垦芯可囵B(yǎng)方案》的規(guī)定,修滿相應學科專業(yè)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由研究生院建立其成績檔案。凡課程考試不符合我?!恫┦垦芯可囵B(yǎng)方案》或未經我校批準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課程,其成績不予認可。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按照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課程要求完成學習,按照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課程同卷同時考試,并取得相應學分。
第二十九條: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申請人一般應在一年內修滿全部學分。
第三十條:申請人如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fā)明、發(fā)現(xiàn)或發(fā)展,經有關專家推薦,我校學位委員會的認可,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博士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及學位授予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后一年內提交在讀期間完成學術成果的證明材料并完成論文答辯,學術成果至少應滿足通過資格審查當年《北京郵電大學關于研究生在讀期間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要求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本人在工作實踐中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fā)明、發(fā)現(xiàn)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fā)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必須用中文撰寫,論文須有中文和外文摘要。提交的學位論文應包括原件和復印件,論文摘要的格式及份數(shù)依照提交當年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須到我校,在我校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于三個月的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以前三個月交出論文,并經導師及所在學院(研究院)批準,按照學校當年的學位論文答辯工作要求進行評閱。
第三十六條:須聘請至少五名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且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至少有兩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匿名專家。申請人的導師和推薦人不得被聘為評閱人。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應在答辯日期三個月以前送交論文評閱人,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人應根據(jù)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一般在一個半月以內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其內容除第十七條所包含的四個方面外,重點審查論文在本學科領域的某些方面有無創(chuàng)造性。評閱人的評閱意見最遲在答辯前五周返回我校研究生院學位辦,評閱意見須密封傳遞,不得向申請人泄露。
院、系分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所有評閱人的評閱意見,綜合衡量決定舉行答辯或修改論文,增聘其他評閱人評閱、緩期答辯或決定本次申請無效。
第三十七條: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導師、二人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和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的主席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擔任記錄,填寫表格及負責答辯有關事宜。
申請人所提交的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八條: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保證質量,認真評議。
答辯要發(fā)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舉行(須保密的除外)。對是否建議授予學位,應由答辯委員會充分討論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如果預先邀請的答辯委員臨時不能到會,則不計算在委員總數(shù)內,若此時委員總數(shù)不能達到七名,答辯需改期舉行。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九條: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四十條:答辯結束后,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將有關材料按要求送交學位辦公室或學位辦公室指定地點。外單位申請人,論文答辯一般應在我校進行。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學位證書的生效日期以校學位委員會通過授予學位的日期為準。
其 他
第四十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審查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時,應同審查通過在校研究生申請學位一樣,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獲得學位,表明本人學術水平已達到所獲學位的水平,具有相應學位的畢業(yè)研究生同等學力水平,不涉及學歷。
第四十四條:港、澳、臺人員及外國人以同等學力來我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者,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四十五條:對已授學位者,我校將保留其學位檔案,時間不少于五年。學位獲得者的論文的復印件,送本校圖書館一份,國家圖書館一份,底稿送校檔案館存檔。
第四十六條:我校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需開支的經費,由申請人本人或所在單位承擔。具體經費數(shù)目及交納辦法,根據(jù)申請學位當年的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經2016年10月11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
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者應取得以下成績之一,方可申請論文答辯:
攻讀本學位期間以申請者本人為第一作者、北京郵電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正式發(fā)表論文至少兩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學術刊物或國際學術會議上發(fā)表;
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政策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已通過執(zhí)行),并有本專業(yè)公開發(fā)表的本專業(yè)論文數(shù)篇(僅限于管理類專業(yè));
已出版學術專著,獨著或本人承擔4萬字以上;或已編寫教材4萬字以上,并使用兩屆以上,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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